有功于前不为亏法的后一句(卿等以为此句可作何解:有功于前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不为亏法)

有功于前,不为损行;有善于前,不为亏法是什么意思?虽然由功劳,但也不能作坏事。虽然有好的名声,但也不能违反法律卿等以为此句可作何解:有功于前不为......

有功于前不为亏法的后一句(卿等以为此句可作何解:有功于前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不为亏法)

有功于前,不为损行;有善于搜趣网前,不为亏法是什么意思?

虽然由功劳,但也不能作坏事。虽然有好的名声,但也不能违反法律

卿等以为此句可作何解:有功于前不为损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

^>^愿闻卿等高论...
本人认为:在此之前有功劳不能用来减损对其的刑罚,在此之前有善举不能用来减轻其法律裁决
好难……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商鞅,卫国人。名公孙鞅,后因在秦变法有功,封于商,号称商君,故又称商鞅。他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少好刑名之学”,研究过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以后,锐意强秦,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以“强国之术”说秦孝公,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支持,被任命为左庶长,主持变法。经过变法,商鞅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的。根据秦国变法的实际需要,商鞅对《法经》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制订了新的秦国法律。首先是名称上进行了改革:改“法”为“律”,这决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且意味着封建法律制度在《法经》基础上的新发展。《说文》中解释说:“律,均布也。”由“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其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是显而易见的。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而是由于“无使法必行之法”。因此,商鞅突出强调法律的“均布”作用。他在变法之初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就生动地说明了这种思想。这是春秋末年以来,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虽然它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意义,是不能和前者相提并论的。)
商鞅改法为律,是有其历史根据的。历史发展至商鞅时代,距《法经》的颁布已近百年。在这段时期,韩、赵、齐、楚各国都相继实行了变法,制订了新的法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阶级力量的对比不同,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很不一致,经历的曲折和反复也不尽相同。商鞅面对的秦国,其经济、政治状况较其他诸侯国都远远落后。奴隶主贵族势力依然强大,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外部“诸侯卑秦”的强大压力,促使秦国内部的阶级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和尖锐化。“在这样一个国家实行变法,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就势必更加要求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所以商鞅变法在战国时期各国的社会改革中,是较为彻底和较为全面的一次,效果也最为显著。
第二,主张明法重刑,全面贯彻法家思想。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商鞅的明法,具体来说就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由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与此同时,商鞅认为,“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所谓“胜法”,就是专任法治;所谓严刑,就是轻罪重刑。
其一,重视法律制定和学习宣传。商鞅说:“为法,必使自己明白易之”,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同时也特别重视法律的宣传。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变法过程中,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并“为法令置官吏”,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史为师”。
其二,重刑轻罪。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阻碍,加强法律、法令的威慑力。商鞅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汉书》中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对在官道上倒垃圾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他犯罪行为处刑的严酷,就可想而知了。并且商鞅主张,“刑用于将过”,他认为,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况下加以刑罚,就不能禁止犯罪。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罚,大的邪恶行为才不会发生。所谓“刑用于将过”,就是要仅仅根据犯意的表示来处刑,实际上就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来定罪而不根据行为来惩治,这无疑是为封建统治者无限地扩大刑事镇压制造理论根据,是“重刑轻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其三,不赦不宥。商鞅发展了前期法家“刑无等级”的立法原则,不仅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传统,而且即使是对封建国家有功、有善于前的人犯了法,也决不赦免或宽宥。在商鞅看来,法既然是“公”,代表了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普遍适用的价值,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例外。他说:“所谓壹刑者IsEYEkZ,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止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数(法条)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不论地位有多高,不论功劳有多大,不论先前做过多少好事,不论社会声誉有多好,也不论是否现职官吏,只要犯了罪,都必须依法给予处罚,该处死的处死,该“夷三族”的就“夷三族”。但是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这一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其四,奖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行法律,鼓励臣民相互合发奸谋。商鞅明令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而且规定,官吏犯法,知而不告者,处以严刑;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不分贵贱,得以承袭犯奸官长的全部官爵和财产。
其五,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此外还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连坐制度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具有重要作搜趣网用。
第三,奖励耕战,剥夺旧贵族特权,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关于耕战方面的立法,是商鞅改革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农耕方面的奖励办法,商鞅规定,对于积极耕织的,法律免除其逐役负担,并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于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则要被罚为官奴婢。为了充分发挥新兴地主阶级的农户业的劳动者的潜力,又规定了《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关于战事方面的奖励立法,颁布了《军爵律》,规定有功劳者按其功劳大少赐爵。凡斩敌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均处以重刑。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进行的。为了战胜旧势力的反抗,保证改革后的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商鞅颁布了许多剥夺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的法令。这方面的立法,最重要是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授爵。除国君嫡系以外的一切宗室贵戚,如果没有军功,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军功的人才卓有尊荣,没有军功的人虽然富有也不能逾制,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同时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郡县制,在制度上彻底取消旧贵族对政权的垄断权,从而建搜趣网立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中国古代的礼指什么?礼与法的关系是什么?

简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一、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观点1:“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是我们讨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基础。所谓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其实质就是用现代的西方的“法”的 “理论体系”或者说“话语体系”去界定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性质。在我们现代人的“法”的观点中,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到底是什么?
然而,由于在中西文化的语言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语意表达,因而这项工作本身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明显的十分不“科学”。这种困难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开始就存在,例如严复就明确地提出过:“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
观点2:“礼”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系,它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行政规范、法律规范于一体。
中国古代的“礼”的范畴远大于今天的“法”,它的内容包罗万象,广泛地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与社会生活。“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因而,我们今天说礼是自然法、神权法、习惯法、民法、宪法等等都有一定道理。但“礼”就是“礼”。
观点3:在中国的古代,礼是今天的“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今天的“法”体系又不仅仅包括礼,而且律、令、格、式、例、敕以及民间的家族村落法也属于今天的“法”的体系。
观点4:中国古代的“法”是与“礼”并存,且主要是在“礼乐崩坏”之后建立的另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刑”与“政”,即“刑律”与“政令”。 譬如,古文中的“法”字,本身就取“灋”型,对此,《说文》解释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法”与今天的“法”的定义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古代的“法”更多是今天的“法制”,而“法理”部分则要到“礼”“义”中去寻找。
二、 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
观点1:(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法”“刑”作为一种独立于“礼”的行为规范很早就存在,刑起于兵,《尚书》中的“誓”“诰”“五刑”都是“法”的原型。但法的真正兴起,作为一个系统是在“礼乐崩坏”之后,传统的“礼”已经无法调整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政治生活,思想家们走向了两条完全不同的救世之路:法家抛弃“ 过时”的礼乐秩序,企求“重建”“刑”“政”的秩序体系,而儒家试图对“礼”进行革新,在礼的范围内“复古”社会秩序。
观点2:(礼法之争的政治焦点)“礼”的重要特点是“别”“分”,维护“宗法”体系中传统血缘政治贵族的等级特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普遍适应性,《说文》解释道:“律,均布也”。即“壹刑”,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其 “变法”的重要政治取向是剥夺贵族的特权,建立君主集权的“郡县制”。
观点3:(礼法之争的价值焦点)“礼”之规范体系以“德”为基础,以“教化”“修身”为手段,以“和谐”“中庸”“平衡”为目的,以“仁爱”为规范的价值追求。而“法”之规范体系以“政”为基础,以“刑杀”为手段,以“耕战”“富国强兵”为目的,以“功利”为价值取向。
三、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流
观点1:“礼法”合流的目的是为“法”提供一个“仁爱”的“善、良”标准,以“礼”之“德”为“法”的基础,为法条的合理性提供“礼”的依据。
观点2:“礼法”的影响是相互的,其结果不仅改造了“法”,而且改造了“礼”。“礼”的特权不仅仅赋予皇室贵族,而且赋予官僚贵族,又同时受到君主集权的极大限制。
观点3:“礼”的“差等”性与“法”的“普适”性的矛盾与冲突一直存在,贵族特权在法律中的体现在魏晋时走向高峰,不仅是“八议”“请”“IsEYEkZ减” 等刑罚制度的确立,而且“九品中正制”将“家世”作为首要的任官标准。而到唐朝礼法结合几近完美,但“科举制”的推行证明了政治家对“礼”的特权开始进行反思,但最终没有严格执行,唐朝因而也没有罢脱“藩镇割据”进而灭亡的悲惨命运。而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的“重典治吏”都可以发现“礼法”之间的这种矛盾的踪影。
四、现实意义与思考
今天我们又面临着一个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礼法”再一次“崩坏”,“法”再一次脱离传统的“礼”的轨迹在“变法”的旗帜下开始独立运动和发展。但这一次不再仅仅以“功利”和“富国强兵”为目的,而包含有更多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等西方法律价值内涵。然而,西方的价值观我们能够真正“移植” 并“接轨”吗?传统的“仁爱”体系就真的会一去不复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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