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烂公检法前一句(谁知道 文革中是谁提出砸烂公检法)

砸烂“公检法”指的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砸烂公检法前一句(谁知道 文革中是谁提出砸烂公检法)

砸烂“公检法”指的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搜趣网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HntIc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HntIc涉。”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依法独www.souquanme.com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程序中,为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防止其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后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起诉程序中,为了保证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互相配合。公安机关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在审判程序中,检察院和法院的互相配合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应当写好起诉书,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法院在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此外,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做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或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书后,及时将有关人犯抓获归案,也是对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工作的配合。

谁知道,文革中是谁提出砸烂公检法?

"礼治于前,法施于后",礼治与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法,他都是有人去宣传,去制定,去执行,尤其是法治.过去学习时,总是把法治与人治对立起来,现在看来不能这样.过去说文革就是毒瘤,现在却要反思.在我碰到具体的诉讼时,我想到了文革中砸烂公检法的事.因此向各位网友提了这个问题.
1968年5月28日,谢富治指使由部队调来的新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李震、政治部主任施义之及曾威等人,以“公安部领导小组”的名义,上报了第二号“呈阅件”,捏造出一个以罗瑞卿为首的“地下黑公安部反革命集团”,诬陷罗瑞卿、徐子荣、杨奇清、汪金祥等同志“里通苏修、通敌叛国”。在谢富治“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煽动下,全国各地(除西藏外)公安人员受打击迫害的人数达34481人。
http://news.163.com/07/0505/09/3DNJK26700011247_3.html
http://www.lqii.com/lsyy/jdms/200705/2452_6.html

为什么1968年是公安部部长发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

因为公安部部长一般兼任政法委书记,主管政法工作。

公安机关的素质为什么这么差?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在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使公检法司陷入瘫痪,文革结束时,恢复急需人,大多数支青还没返乡,在家的不管什么人都搜趣网可以进,现在情况有所好转,近几年进了一些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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